來源:黃石教育局 作者:黃石教育局 2021-09-30 09:22:53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標準
1.本標準依據鄂價費〔2009〕247號、鄂價費規(guī)〔2011〕114號、鄂價費規(guī)〔2013〕215號、鄂價費〔2014〕95號、鄂政辦發(fā)〔2016〕14號、鄂價費〔2017〕5號和黃醫(yī)保發(fā)〔2021〕14號制訂。教科書及教輔材料依據鄂教幼高辦函〔2021〕9 號、黃教基〔2021〕22號核定。
2.伙食費據實收取,不得營利,學生進餐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在校就餐。食堂營利和結余部分必須全部退還給學生。
3.學校向在校學生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非營利原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可以集中預收,按學期或月據實結算,多退少不補,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過程中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學校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wèi)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學校代收商業(yè)保險,不得允許保險公司進校設點推銷、銷售商業(yè)保險。學校和老師不得強制學生統(tǒng)一著裝,不得強制學生訂購學生營養(yǎng)奶。小學生在校托管服務在學校指導下由家長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家長自愿選擇,學校不得組織集體教學或補課,不得開展收費培訓活動。
5.學校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按規(guī)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guī)定不符的,不得收費。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和學校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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