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南省教育廳 作者:海南省教育廳 2017-03-06 10:45:39
四、優(yōu)惠照顧政策
(一)符合以下各類條件且報考普通高中,高職高專學校,中高職“3+2”連讀、中高職“3+2”分段培養(yǎng)或中職與普通本科“3+4”分段培養(yǎng)試點班的考生,在錄取時給予在各考試學科原始分總分上相應加分照顧(符合多項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項,加分名單將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類情況中的任何一小項者,加5分。
(1)現(xiàn)駐三沙市的軍、警部隊現(xiàn)役軍人和有關單位干部職工(駐島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子女;
(2)初中階段獲得省級優(yōu)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宋慶齡獎學金的考生,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以上“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大賽”的考生;
(3)初中階段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3人以下(含3人)藝術競賽二等獎以上或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三名(上兩場以上)的考生;
(4)因公犧牲或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軍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子女,見義勇為傷殘且傷殘等級為1—4級的人員或子女;
(6)海南省農村獨生子女戶、純二女結扎戶的子女。
(二)軍人子女符合《海南省軍人子女教育優(yōu)待辦法》的,按該辦法給予對應降分錄取待遇,不重復享受上述第(一)條中的加分待遇。
五、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和管理
考試招生工作關系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各市縣(單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肅紀律,規(guī)范管理,確?荚囌猩ぷ饕(guī)范有序進行。
(一)健全機構,制定方案,切實加強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二)加大考試招生政策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學生升學志愿填報指導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tǒng)籌安排中等學校招生工作,加大中職招生宣傳力度,組織隊伍下到初中學校,宣傳職業(yè)教育,幫助考生了解職業(yè)教育優(yōu)惠政策和轉變升學觀念,引導考生根據自己的學業(yè)和家庭經濟狀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教育。
(三)嚴格執(zhí)行初中課程計劃,不得提前結束課程,嚴禁提前分流學生。
(四)加強考試考務和招生錄取工作管理,狠抓考風考紀,嚴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五)各招生學校不得在學生初中學業(yè)結束前提前招錄學生,不得錄取已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六)普通高中學校在秋季開學10個工作日后不得再錄取新生。嚴禁普通高中空掛學籍。
(七)推進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做好指標到校生、文體特長生、少數民族考生、享受優(yōu)惠照顧條件考生等的審核工作,并在相應范圍內進行公示,做到制度公開、辦事公開、結果公開,維護公平、公正。省教育廳將適時公布各市縣(單位)和學校招生錄取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加強考生誠信教育,對錄取條件和資格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取消其錄取省一級學校和市縣重點高中學校的資格,并如實記錄在其學籍檔案中。
(八)加強考試招生工作隊伍的廉政建設,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堅決抵制不正之風。
六、本意見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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